杨小军律师亲办案例
从一起工伤索赔纠纷看民工维权的艰难路
来源:杨小军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2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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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《劳动合同法》等规范劳动合同、用工制度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实施,我国的企业用工制度不断完善。但长期陋习积重难返,不规范的用工形式还是大量存在,特别是在建筑领域,劳务分包制度的规范实施尚任重道远,建筑企业使用民工队伍,特别是一些零散用工,仍沿用传统方式,由民工队长直接管理并分配报酬,一但发生劳动纠纷,处理起来相当困难。最近,本律师办结了一起工伤索赔纠纷,才真正体会到“事非经过不知难”,在企业事实用工的导致的工伤赔偿纠纷处理过程中,一位民工维权可能面临的十三道法律程序,犹如十三道难以逾越之坎让人望而却步,也可能成为企业阻碍员工维权的“防火墙”,让民工维权何其艰难。

事情还得从20111月说起,笔者的一位农民兄弟的父亲李某,五十有余但身体尚好,子女均外出打工,一人在家也觉寂寞,便随儿子一起到桂林一工地做事,担任工地看守员。这年春节,民工们都回家过年了,工地相当清静,在工地值班看场的李某看到一片散乱的建筑模板,闲不住的他主动进行收拾,不想一不小心,斗车侧翻将人扎扎实实地压在了车下,导致右腿骨折。治疗之初直接用工的包工头还好,帮助垫付了部分医疗费,但住院一久,包工头看势头不妙就再也不理了。找到用工的施工企业,更是不理不采。万般无奈之下,农民兄弟找到我问怎么办,基于对劳动合同法律和维权实务的了解,我明确地告诉他,这类纠纷处理起来非常复杂,最好还是协商处理为好,如果走法律程序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,很可能办起来遥遥无期。对这类案件,标的不大,费时费力,很多律师也是避之不及的。听了我们法律专业人土推心置腹的一番话,对法律知之不多的这位农民兄弟更着急了,恳请我一定帮忙解决。一番推辞之后,我想,为弱势群体服务也是我们律师的一大社会责任,便应承了下来。与负有用工责任的某企业一接触,就意料之中地吃到了闭门羹,由于建筑项目本身存在非法转包、违法分包等情形,责任主体不好确认,相关环节的责任人个个却之不及。企业负责人也告诉我们,最好走法律程序,以便单位有个法律依据与项目部结算。

于是,我们开始了第一个程序: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,向工地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,要求确认民工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两个多月后,《仲裁裁决书》下来了,确认了李某与企业的事实劳动关系。裁决书下发后,某企业没有提出异议,否则,我们将面临第二个和第三个法律程序——企业有权提起的民事诉讼一审、二审程序。

然后我们进入下一个程序——申请工伤确认(第四个法律程序)。提出申请两个半月后,桂林市人力资源局下发决定,认定李某是因工负伤。某企业同样没有提出异议,这样我们免去了可能面临的第五、第六、第七个法律程序——企业对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不服的,可以向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,对复议不服的,还可以向法院提行政诉讼一审、二审程序。

确认因工负伤后,由于李某的腿经治疗后留有后遗症,于是我们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,即我们通常说的伤残鉴定(第八个程序)。提出申请之四个月之后,鉴定结果出来,李某的劳动功能障碍为“因工致残八级”。对鉴定不服的,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“再次鉴定申请”(第九个程序)。谢谢某公司,他们没提。

下面是劳动争议的关键程序,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“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” (第十个程序),仲裁委的工作效率还算蛮高,两个月后即下发了裁决书,裁定某企业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、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六万多元。某企业同样没有提出异议,放弃了法律赋予其走第十一、第十二个程序的权利(民事诉讼一审、二审程序)。这样,在提起第一个程序的一年半之后,我们终于拿到了有明确赔偿标的的生效法律文书,可以向某企业要求支付赔偿款项了。但,对某企业主动给付赔偿款的幻想,事实证明是相当幼稚的。

这样到了最后一个法律程序—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(第十三个程序),这是我对我那位农民兄弟在所有法律程序中唯一的“保留节目”,因为这也是法律程序中唯一一个没有期限限制的程序,做过律师的都知道,很多执行案件,由于被执行人太多的无赖行为,增加了执行的困难,法院执行的同志往往工作繁重,小案一放无期。而且本案有一特殊性,某公司是一外地公司,在桂林的项目一旦结束,在本地没有执行标的话,需要执行法院往返外地,更增加了执行的难度。所以接触案件之初,我即如实地告知农民兄弟,执行我只负责指导帮助,具体事还得由其自行奔波。幸运的是,某公司在桂林的项目没有施工终结,申请两个月后,在法院工作人员的鼎力支持下,最近该案执行款顺利执行到位。

案结后,掩卷长思,倍觉幸运,该企业还算个明事理的企业,在很多程序上没有跟民工较劲,让我们的维权路省却了好几个相当费时、费力的环节,否则,十三个程序走下来,每个程序少则二三个月,多则半载一年的,何年是头!

感慨之余,体会有二:一是奉劝各位务工者,做事勿嫌烦,首先得与用工单位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,一但有事易处理,很多纠纷因为用工规范,劳动者投诉到劳动部门可以比较便捷地得到解决;二是我们的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在工作程序上更加精简高效,别让劳动者的维权程序变成了无良企业的“防火墙”,否则,从小处说是妨碍了劳动者的个人维权,从大处看是倾斜了社会公平正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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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杨小军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503*********7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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